財政部關稅總局--查緝組 公告
| 發文日期: | 2002/2/15 |
| 發文字號: | 台總局緝字第九一一0一0五七號 |
| 主 旨: |
公告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,自本(九十一)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,報運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貨物名稱欄正確申 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,未壓印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依海關 緝私條例處理。 |
| 依 據: |
光碟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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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公告事項: |
公告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,自本(九十一)年 二月二十五日起,報運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貨物名稱欄正確申 報來源識別碼模具碼,未壓印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,依海關 緝私條例處理。 |